惡意掰人車牌處置方法有哪些?

一、惡意掰人車牌處置方法有哪些?

惡意掰人車牌處置方法有哪些?

惡意掰人車牌損壞他人車牌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不按規定懸掛車牌要如何處理?

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處扣留機動車,扣12分,罰款200元。根據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爲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覈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惡意掰人車牌就是故意的損壞他人的財物,這種情形已經構成了違法的行爲,只要造成了他人的利益受損,對於違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治安的處罰,而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違法的結果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