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清算註銷能註銷嗎?

不能,公司註銷必須要經過清算,得到清算報告,清算報告需要準備《備案確認申請書》,註銷必須要登報。

公司違法清算註銷能註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申請註銷前公司應開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後便可進入公司註銷申請程序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公司解散後的清算義務人,因此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追究有限公司股東和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由於股東的上述違法行爲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作爲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爲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通常來說,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當公司未經法定清算程序即辦理註銷登記,致使其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時,法院應當支援債權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追加公司股東爲案件被執行人的請求。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之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爲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爲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以上是權利人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後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以及民事責任承擔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中,我國的公司未經清算能否完成註銷程序的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未清算辦理註銷登記的,是不能完成註銷程序的。即使註銷了,也不合法規,股東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經過清算流程再進行註銷是法律規定的行爲,我們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