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出資連帶責任是什麼

公司發起人是公司設立過程中主要權利與義務的承受人,更是相應責任的承擔者。發起人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由於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損害時,發起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發起人出資連帶責任是什麼

(1) 公司不能成立時的民事責任

實踐中,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夭折的很多,其原因:如設立中達不到法定條件的,發起人發生重大變動的,以及法院判決不準設立或撤銷設立等。而設立公司是自始既有法律行爲又有經濟行爲的複雜過程,勢必發生各種利害關係。那麼,由此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誰來承擔,則成爲公司法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對此,《公司法》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現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發起人責任規定的立法宗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股東亦應參照《公司法》第94條的規定承擔類似責任。當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要對設立行爲所生之後果負連帶責任。

(2) 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此即規定了發起人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發起人作爲設立中的公司的機關,必須忠實地履行自己在公司設立中的職務和權限。如果因怠於履行職務等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害,就要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由於發起人的懈怠等過失,使設立程序出現瑕疵,最終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要向受損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後,由於發起人對非傾向出資的財產曾作過高評估或其他濫用職權行爲致使公司信譽、股票價格下降,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發起人要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對受損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債權人),發起人是否要承擔直接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無明文規定。

(3)公司成立後的民事責任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若出現未被認繳的出資或非傾向出資的財產價額不足時,全體發起人須承擔連帶認繳出資和填補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的責任。

由此可以知道公司發起人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作爲公司的發起人,更應該需要了解。公司的發起人是公司的榜樣,領導以及出資人,對於股東是否按照章程來進行組合的出資,都是承擔者連帶的責任的。公司發起人是公司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的主要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