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的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申報債權的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申報債權的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佈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爲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二、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怎麼處理?

1、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將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蔘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

2、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

3、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並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如債務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並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按照和解計劃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公司或企業因爲經營不善無法經營下去後,常常會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是非常重要的事項,我國的企業申請破產是清算當中重要的環節,除了由專業人士幫助處理外,自身也要對清算的債權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應當儘快處理,避免清算的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