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糾紛怎麼確定管轄?適用哪些法律?

企業兼併是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以收購的方式兼併某些企業來壯大自己企業的競爭實力。很多企業在兼併的過程中,由於對法律的不瞭解會引發一些糾紛。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企業兼併糾紛怎麼確定管轄的問題。

企業兼併糾紛怎麼確定管轄?適用哪些法律?

企業兼併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企業兼併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企業兼併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處理企業兼併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一35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6條明確了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債務爲條件接收其資產;

(2)購買式,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爲股金投人兼併方,成爲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透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企業兼併與合併的區別

應當注意區分企業合併與企業兼併這兩個易混淆的概念。如前文所述,企業兼併是企業合併的上位概念,企業合併是企業兼併中企業結合最牢固的形式。以收購形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屬於企業兼併,不同於企業合併,兩者主要區別在於:

(1)企業控股是企業收購形式,屬於企業股東行爲;企業合併是企業行爲,但需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

(2)企業控股不發生被控股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企業合併導致被吸收企業或者合併各方(新設合併)主體資格消滅。

(3)企業控股的法律後果僅爲被控股企業股權發生變動,該企業資產和負債不發生轉移。企業合併的法律後果是參與合併的企業可不經清算而消滅,消滅的企業資產和負債概括性地轉移至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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