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爲哪些

按照新條例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一是年銷售額標準,即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爲一般納稅人,低於該標準的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二是會計覈算標準,即低於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覈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二)除上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爲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