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獨資企業破產的條件是什麼?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爲“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二、破產程序的特點
(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範疇,但它又是解決企業破產的專門的法定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的專門規範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2)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和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開始的,而不是基於原告的起訴。
(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存在。因爲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個別債權人優先得到清償等分配不公現象。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也只要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
(4)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主要是爲了儘快結束破產後的善後處理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
對於破產的具體申請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有關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公司因其類型的不同,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