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動破產清算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一、啓動破產清算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啓動破產清算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依照《破產法》第2條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就是破產清算程序啓動的條件。

依照《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引起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情形有三種:債務人申請、債權人申請、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怎麼辦?

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此時企業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應該依法賠償。而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只要股東切實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即不用償還破產程序完成後的債務。但是,股東爲公司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則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清償順序是由法律作出的強制性規定,這避免了清算組在清算的過程中的隨意性,導致最後公司的財產耗盡,債務卻不能得到很好的清償,或者是導致一些債權人根本得不到清償。

由於企業經營不善導致企業無法運轉,同時沒有能力償還所欠的債務,企業就可以申請破產清算的程序,企業破產債權清算的順序是先支付與員工的工資及所欠的員工的社會保險,在清算其他的不同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