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擁有確認申報債權、透過債務重整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職權。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覈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透過重整計劃;
(七)透過和解協議;
(八)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請,申請和解的只能是債務人。

企業破產債權人會議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