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申請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範圍不僅寬於公民,而且也大於《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爲,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夥破產、隱名合夥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但,本人認爲,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夥。

二、破產主體的不同分類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範圍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爲何物?這必須藉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爲,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三、我國有關法律關於個人破產的規定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儘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但目前新破產法並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在我國,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衆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爲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透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以上就是對有關個人申請破產的一些介紹,可能不是很詳盡,但是關於狹義的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的破產確實在我國法律上是一個空白點。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儘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使得債務人在破產後有重振旗鼓的機會。如果你對此還有些許疑惑,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臺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