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的主體有哪些

一、破產申請的主體

申請破產的主體有哪些

1、“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解釋1】債務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三個選擇,債權人有“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兩個選擇。

【解釋2】和解申請只限於債務人提出。

3、清算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申請的意義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爲準而是以受理爲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誌,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

三、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檔案(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檔案(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四、破產申請的資格

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爲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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