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權債務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一、企業債權債務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企業債權債務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2、接管公司

3、清理公司財產

4、接管公司債務

5、設立清算帳戶

6、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7、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8、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9、處理公司財產

10、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二、企業破產後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破產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

三、企業申請破產要滿足什麼條件?

新《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纔可申請企業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爲: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爲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爲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爲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一般都是在破產解散的時候纔要對債務債權進行清算的,如果是因爲破產清算債務債權的,在債務清償順序中,職工工資是排在第1位的,等把所有的債務還完以後,如果還有剩餘的財產,再由各位股東協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