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解散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破產解散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破產解散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破產解散的規定是管理人於辦理註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清算組解散。

二、破產企業清算組的職責或功能具有特殊性

依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 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爲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爲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後代爲履行。

在我們國家有很多的那些事項是由法院來幫助協調完成的,比如說公司內部如果確實資不抵債的情況存在,那麼就需要來進行破產,而法院此事也會介入到其中,進行一定的清算組成立,然後提交清算報告並且完成最終的破產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