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