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申請受理法院的相關條件有哪些?

一、企業破產申請受理法院的相關條件有哪些?

企業破產申請受理法院的相關條件有哪些?

1.形式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爲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爲債權人或債務人);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

(4)債務人是否屬於破產法適用範圍內的民事主體。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爲撤回申請。

2.實質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爲實質審查,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的審查。

3.破產申請的駁回。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爲,爲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發現債務人鉅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製作案件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爲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5.受理前的撤回申請。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二、受理的效果

1、對債務人的約束。

(1)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和提交義務。

(2)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義務。

2、對債權人的約束。

(1)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能透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不得行使優先權。

(3)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

3、對其他人的約束。

(1)債務人開戶銀行的協助義務。

(2)債務人企業職工保護企業財產的義務。

4、對其他民事程序的影響。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爲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以債務人爲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終結訴訟。

(3)尚未審結並有其他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

(4)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企業因資金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維持原有的企業秩序時,可以申請破產,當事人透過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結束公司的正常執行。破產申請的提出不能作爲破產程序的起點來看,而應該看成是進入破產程序的前提條件,公司無法正常執行提出破產申請既是對公司的負責任,也是對公司法人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