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服務收費

破產清算服務收費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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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案件收費標準是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是清算組爲開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費用,如公告費、諮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


    《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並未規定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也沒列舉清算費用的範圍。不過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爲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條規定:“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


    (1)、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


    (2)、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3)、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由於基本理論的相似性,上述兩個檔案關於清算(破產)費用規定可以在確定


    《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所規定的“清算費用”時作參照之用。因爲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清算費用的支出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實


    施以來,作爲公司清算(指普通而非破產類)的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上產生分歧。一般認爲,此類案件應以財產性案件交納案件受理費較爲妥當。


    1、應當按照提起訴訟的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出資額作爲收費標準


    2、應按照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總額作爲收費標準


    3、應按照公司總資產額作爲收費標準同時比照破產案件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公司破產清算是爲了降低公司的虧損程度。所以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管理者請專門的律師對自己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而在清算的這一過程中,律師的收費問題就是公司管理者所關心的。不過,破產清算案件收費標準沒有一個規範的要求,主要根據具體的經濟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