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的概述是怎樣的?

一、宣告破產的概述

宣告破產的概述是怎樣的?

破產宣告,是指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佈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程序。破產宣告裁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作出破產宣告的同時,法院應選任破產管理人,決定債權申報期間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公告與破產宣告有關內容。破產宣告後,破產人在人身自由權利上受到一定拘束,在公私法上一定資格喪失,如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撤銷律師、會計師資格,不得充任股份有限責任公苛董事及監察人等,並且喪失對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債權人不得個別行使權利,只能依破產程序受償。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也受到破產宣告效力的影響。

二、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爲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爲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爲,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爲。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