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一、公司申請破產的條件

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新《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纔可申請企業破產。

二、關於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爲: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爲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爲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爲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三、關於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着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爲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於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並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並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並列作爲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爲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公司資產等各方面都已經無力爲公司提供保障了,意味着公司已經經營不下去了,那就面臨着破產的局面,公司破產也不是說隨意就能宣佈破產的,也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有一定的條件才能宣佈公司破產的,關於不能清償和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是有一定的界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