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必須是全體股東嗎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但是否要全體股東必須參加沒明確,一般情況下只要全體股東選舉產生的清算組還是可以的,其成員除了股東外還可以有參加清算的財會人員,只要是全體股東認可,沒有問題。

清算組成員必須是全體股東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