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申請破產保護

破產清算 申請破產保護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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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和破產保護的區別


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一樣屬於破產程序。區別在於:第一,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第二,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第三,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等,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出售等措施;第四,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爲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爲有限。

根據《破產法》規定:

通常意義上的“破產”是指“破產清算”,破產清算就是清算資產,關門還債。而破產保護則類似於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安全氣囊”,可以起到緩衝的作用。

在破產保護期間,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還債。破產企業,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企業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企業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企業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可以透過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甚至變得比以前更加強大。但如果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重組失敗,最後還是要破產清算。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爲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於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後,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爲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並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綜上所述,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的意義不同,設立目的不同,價值功能不同,還有具體措施不同。當然結果也大不相同,經過破產保護或破產清算後,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總之,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都是破產後的破產程序,企業的不同選擇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以上是律師365對破產清算與保護區別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