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散向誰提出申請?

一、破產和解散向誰提出申請?

破產和解散向誰提出申請?

破產和解散應當向法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二、《企業破產法》對於破產的規定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爲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企業破產或者解散的需要嚴格基於破產的實際原因和有關事項來進行認定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企業經營難以爲繼的,是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合法申請破產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