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清算組成員的民事責任風險

清算組成員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據統計,中國每年有數百萬家企業因各種原因而倒閉。這些企業如果是破產,則要按破產程序進行,否則必須進行清算才能註銷。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進階管理人員在公司解散時,很有可能成爲清算組的成員。

清算組成員必須對公司和全體債權人負責,《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企業破產的民事責任風險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因此,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對企業盡心盡力,忠誠、勤勉經營,杜絕損公肥私、濫用職權等不法行爲,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盡到合理的注意,儘量避免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從而防範相應的民事賠償風險。

三、欺詐破產的民事責任風險

欺詐破產行爲是指債務人違反破產法的規定,透過隱瞞真實情況或者製造虛假情況等手段,不正當地減少其財產,或者給予個別債權人偏袒性清償,妨害公平清償秩序,從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包括《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無效行爲和可撤銷行爲。該法第31條規定了具體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