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破產解除查封的裁定

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的規定爲: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因破產解除查封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