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後公司半年破產怎麼辦

按公司破產清算程序進行財產清算,有剩餘財產則由公司股東按比例分割,對公司破產有責任的,需要對其他股東承擔責任。

入股後公司半年破產怎麼辦

公司破產後,就需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以其資產承擔債務的清償,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

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例外情況: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