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的程序是什麼

企業申請破產的程序是什麼
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8)、破產清算的結束。
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序後,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並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授權部門審批。經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輸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
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