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流程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流程是什麼?

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流程是什麼?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二、具體要求

1、申報債權必須是在訴訟時效內的債權,凡超過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的,又無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證據,不予確認;

2、債權人提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則依據法律文書中直接確認的債權金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內容,管理人無須實質審查可直接予以確認債權。判決中超過破產受理時間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訴訟費、保全費不予認定。

3、申報的債權不是以金額計算的,債權人應對債權金額進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場價值確認。

4、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管理人依法通知相關法院中止審理。其中對於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在訴訟、仲裁審結後,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所確認債權進行調整。

6、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以後,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審查,但是,申報人應按照審查需要交納審查費用。

7、債權人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後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審查。

8、附期限的債權,視爲破產宣告時已到期,作爲破產債權申報。

9、行政、司法機關對債務人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不作爲破產債權。

10、債權人負有對其債權進行舉證的義務,如果債權人不能充分舉證,管理人又無法透過債務人的帳冊或相關檔案中查證的,由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對於破產清算的過程應當根據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債權認定情況,由於其債權處理的情況不同,應當首先透過債務人相關債務清算情況,後期如果發生債務轉移等情況的,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告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