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彙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覈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第五條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爲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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