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以及公司之間,他是怎麼樣劃分這個責任呢。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的,內部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的,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力,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

隱名股東法律責任有哪些

二、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就是他們的責任是怎麼樣處理的,隱名股東作爲公司的實際股東,應在顯明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沒有成立的情況下,因爲受到最低註冊資本情形至公司未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則爲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及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