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在哪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爲:
1.出資人責任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爲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性質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爲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爲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合夥人權利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
4.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爲無效;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