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債務連帶責任如何認定

合夥企業債務連帶責任如何認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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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連帶責任

對於企業債務連帶責任這個問題的回答,有以下幾個知識點: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爲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係。

它屬於共同責任中的一種。傳統民法並無並行的連帶責任概念。該概念頗具中國特色,大概是指與補充性連帶責任相對立的連帶責任形態。連帶責任確定後,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爲並行的連帶責任與補充的連帶責任。並行的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爲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例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合夥人與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對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