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與分公司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僅僅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2、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必須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當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3、意志關係不同
子公司作爲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
而分公司作爲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於本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4、財產關係不同
在財產關係結構上,子公司儘管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
而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財產,而子公司的財產則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5、財產責任不同
子公司作爲獨立的法律主體,自主經營、獨立覈算,其一切後果包括財產責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爲非獨立主體,既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因此其經營後果應當歸屬本公司,由此而產生的財產責任亦由本公司承擔。
6、產品包裝標註不同
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註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子公司與分公司區別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