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應該解散的情形

合夥企業應該解散的情形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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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應該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合夥企業經營困難或者是期限屆滿等情形出現都可能導致解散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企業解散主要包括:

1、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