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這條規定,屬於《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1條規定的“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應優先適用。

破產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