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與收購

公司變更與收購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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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收購與公司重組

1、被兼併企業進行清產覈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
2、兼併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併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透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
3、就兼併的有關事宜,透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4、兼併雙方就兼併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併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併意向性協議
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併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併作出決定;
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併,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併以及省屬企業的兼併,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覈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併重組還應徵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併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
8、兼併協議修改完成後,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併協議;
9、按照兼併協議和審批檔案等實施兼併,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10、由兼併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後完成兼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