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到期股權被收購

質押到期股權被收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質押到期如何實現債權

質押到期實現債權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後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後,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於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爲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第二種情況,出質債權後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後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
《擔保法》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內容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