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爲什麼調資本公積呢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基本處理原則是視同合併後形成的報告主體在合併日及以前期間一直存在(即一體化存續),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對於被合併方在企業合併前實現的留存收益(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中歸屬於合併方的部分,自合併方的資本公積轉入留存收益。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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