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主張哪些工傷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員工發生工傷後,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根據傷亡情況的不同可以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員工發生工亡的情況。員工因工死亡後,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喪葬費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員工發生工傷的情況。員工發生工傷後,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可主張哪些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