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十級傷殘是傷殘等級中的一種等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律規定,傷殘的等級分爲一級到十級。十級傷殘意味着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頭皮無毛髮40cm2以上。
r.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s.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膽囊破裂修補。
c.腸繫膜損傷修補。
d.脾破裂修補。
e.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癒合。
c.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子宮破裂修補。
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胱破裂修補。
h.尿道輕度狹窄。
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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