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案件中由誰舉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爲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裏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爲工傷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爲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麼,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援。

工傷案件中由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