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 個人所得稅

財產繼承 個人所得稅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爲對象徵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等。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原則有“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之分。按照屬地主義原則只對來源於本國的收入徵稅,而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公民還是居民;按照屬人主義原則只對本國的公民或居民徵稅,而不論其收入來源於國內還是國外。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所得額,但如何確定應稅所得,西方經濟學界有兩種對立的理論:一種是“所得來源說”即認爲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收入,才應被視爲應稅所得;另一種是“淨增值說”即認爲應稅所得應包括所有的淨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勞務以貨幣價值實現的福利,所有的贈與、遺產、中獎收入、投資收入和年金等各種週期性收益,但要從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資本損失,國際上通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有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三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