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複議終止的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樣本是怎樣的?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書
環複決字(___)第 號
1、申請人:___ ,性別___ ,年齡___,職業___,住址___。
申請人(單位)名稱:___,地址:___,法人代表人姓名:___。
2、被申請人名稱:___, 地址:___,法人代表姓名:___,職務:___。
3、申請複議事由: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字___號___不服,於__年___月___日依法向本 (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要求(申請複議請求) 。
4、複議結論:本(複議機關)依法進行了複議,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第三人稱:
本(複議機關)查明(事實):
認爲(理由):
根據(法律、法規):
決定(複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名稱、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二、什麼情形下行政複議終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環境的行政複議請求,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是被政府受理之後,需要按照規定,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糾紛,並制定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書。若是在複議期間達成和解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