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的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一、環境公益的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環境公益的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與傳統的、一般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有其特殊性:

1、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爲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爲對環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而環境行政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爲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爲,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2、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說,是爲了保護社會環境利益、國家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3、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爲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爲的侵害,把違法行爲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爲明顯且顯得更爲重要,因爲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4、環境公益訴訟訴訟對象特殊。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於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爲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而在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爲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甚至,國家推行的一些規劃計劃政策也只注重了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爲嚴重。所以這也就成爲環境公益訴訟的另一類對象。

二、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主要是:前者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後者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夠根據實際的情況,可以判斷出違法者實施的具體行爲,將會導致國家、社會、或者是不特定多數公民的環境利益會受到損害,那麼就可以提出環境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