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是必須的嗎?

一、公益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是必須的嗎?

公益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是必須的嗎?

公益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是必須的。

1、在現行制度設計中,訴前程序先行適用具有法定性,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當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爲,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要對其提出檢察建議以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經過檢察建議程序,檢察機關要對行政機關的整改情況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情況進行調查,從而選擇是決定結案,還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爲,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並且規定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覆。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爲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爲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爲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爲。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啓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爲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檔案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檢察院提出環境的公益訴訟的時候,需要提交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被告的行爲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的證明材料。且在起訴之前,需要確保已經履行了公告程序。若是沒有經過此程序,那麼就有可能因爲不滿足起訴的條件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