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一般由誰管轄?

一、環境行政訴訟一般由誰管轄?

環境行政訴訟一般由誰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19 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 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對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限期治理、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爲不服的。根據我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環境行政機關有權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爲非常廣泛,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這些行政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32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另外,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時,相關的行政機關也可以採取一些強制措施,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這些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3)認爲環境行政機關無理拒不發放有關執照、許可證或對於其申請拒絕給予答覆的。如我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19條第2款規定:“負責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採伐林木申請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1個月之內辦理完畢。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應地採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但事後組織搶險的單位和部門應將採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如果林業主管部門逾期拒絕頒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不予答覆,相對人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4)認爲環境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雖然環境行政機關擁有爲相對人設定某種環境行政義務的權力,但其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否則,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要求其履行的行爲可以依法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認爲環境行政機關的行爲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環境行政機關固然可以對企業施加某種程度的影響,促進企業向綠色生產發展,但這必須在不影響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進行,如果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就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6)申請環境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環境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的。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爲的侵害或威脅時,有權利請求相關的環境行政機關給予救濟,相關環境行政機關如果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機關的這種失職行爲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目的是爲了防止列舉中的遺漏,使得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可以隨着時代的步伐而予以發展。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境行政訴訟先要確定好管轄的法院才能依法的提起訴訟,而對於管轄法院的確定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可以由做出行政行爲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只要被受理自己的權益就可以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