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行爲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爲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爲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爲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爲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環境違法行爲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有關法律規定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八條 從輕或者減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 20%,且從輕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爲限。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適用處罰。
第九條 免予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
常執行,24 小時內及時報告並採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二)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並達標排放的。
(三)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後於 5 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四)未設定或者未規範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範行爲,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的;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於 0.1 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五)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後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 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後及時整改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資訊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爲)。
(八)其他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以上就是山東省對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依法對相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處罰,是可以根據不同的情節和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罰的,當事人也可以提交有關證據來對自己的違法行爲進行辯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