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會有幾次聽證?

一、環境行政處罰會有幾次聽證?

環境行政處罰會有幾次聽證?

環境行政處罰會的聽證可以實施幾次,這在法律上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七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1名聽證主持人和1名記錄員具體承擔聽證工作,必要時可以指定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應當是非本案調查人員。

涉及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

第九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依照規定程序主持聽證會;

(三)就聽證事項進行詢問;

(四)接收並審覈證據,必要時可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五)維持聽證秩序;

(六)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七)審閱聽證筆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履行上述職責。

記錄員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負有下列義務:

(一)決定將聽證通知送達案件聽證參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聽證,保障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三)具有迴避情形的,自行迴避;

(四)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五)向本部門負責人書面報告聽證會情況。

記錄員應當如實製作聽證筆錄,並承擔本條第(三)、(四)項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調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是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四)是本案的證人、鑑定人、監測人員;

(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六)與聽證事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前款規定,也適用於鑑定、監測人員。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在聽證會開始前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

在聽證會開始後才知道迴避事由的,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前提出。

在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聽證工作。

第十三條 聽證員、記錄員、證人、鑑定人、監測人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爲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的,其迴避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或者放棄聽證;

(二)依法申請不公開聽證;

(三)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迴避;

(四)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

(五)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質證;

(六)進行最後陳述;

(七)審閱並覈對聽證筆錄;

(八)依法查閱案卷材料

第十五條 當事人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法舉證、質證;

(二)如實陳述和回答詢問;

(三)遵守聽證紀律。

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有關證人亦負有上述義務。

第十六條 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聽證。

第三人超過5人的,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聽證,並於聽證會前提交授權委託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是存在聽證的程序的,但對於聽證的次數在法律上是沒有多做規定。此外,不服聽證的處理結果,當事人是可以選擇利用複議或者是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以,當事人在申請聽證時,環境部門就要依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