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污染環境罪屬於誰管理

一、污染環境罪屬於誰管理

2021污染環境罪屬於誰管理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法院指定管轄。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爲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爲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爲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爲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