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認定標準及量刑標準是什麼

環境污染事故認定標準及量刑標準是什麼

環境污染問題早已變成一個勢不可擋的問題,世界上每個角落都存在這樣那樣的污染現象。環境污染不只表現在霧霾,還表現在河流、山脈等各種自然景象中。本站將在本文爲您介紹環境污染事故認定標準及量刑標準。

一、罪名由來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環境污染事故認定標準

1、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爲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爲,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透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爲;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爲。

2、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爲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爲造成嚴重後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於“嚴重後果”的標準是什麼,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佈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三、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透過對本文的閱讀,相信讀者對環境污染的認定及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有了一定的瞭解。從上文可以看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爲且對壞境造成污染,即爲環境污染的認定標準,並且已經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將被判污染環境罪。如果讀者還有一定的疑惑,可向本站運城律師詢問環境污染事故認定標準及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