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實施細則

環保法實施細則: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執行成本、違法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爲的種類。

環保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