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危險廢物鑑定需要嗎?

一、污染環境罪危險廢物鑑定需要嗎?

污染環境罪危險廢物鑑定需要嗎?

危險廢物的鑑定是需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有害物質”的範圍和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有害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有毒物質可分爲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於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爲“有害物質”:

(1)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3)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二、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爲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污染環境罪的產生一般就是因違法者排放不合法的物質從而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而對於這些有害的物質需要由專業的人員進行鑑定,如果產生的有害物質比較嚴重的話,那麼所承擔的刑法責任就會越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